十年前,配偶
庭审中,加名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离婚对家庭的产分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婚前后给后房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买房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离婚过错、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诉讼中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最终分居。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
法院审理认为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在离婚诉讼中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并结合给予目的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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